代理“车载式湿喷机”3件专利侵权行政投诉获胜

发表时间:2016-11-04

 2016年10月24日,我所收到湖南省长沙市知识产权局送达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责令被请求人湖南鹏翔星通汽车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请求人湖南五新隧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430432145.X、201220445242.8、201120258536.5专利的湿喷机产品的行为,至此国内首件“车载式湿喷机”专利侵权纠纷取得阶段性成果。

案件简介
       请求人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一直专注于隧道施工智能装备领域,经过多年的技术攻关,突破国外机械巨头的技术壁垒,自2012年起陆续研制成功系列车载式湿喷机,弥补了传统小型湿喷机的不足,具有喷射动作灵活、可靠性强、性价比高等技术优势,该研究成果填补了国内装备制造业的技术空白,目前拥有已授权专利30余项。
       五新隧装发现鹏翔星通公司自2015年起开始模仿五新隧装的车载式湿喷机,并进行试制、生产和销售,五新隧装公司多次告知鹏翔星通公司其行为构成专利侵权,但鹏翔星通公司并未听取、一意孤行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为维护自身权益,五新隧装委托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思博达律所组织由晏晓庆、胡颖梁、杨盛安为团队的维权小组,充分分析了五新隧装的专利及鹏翔星通的产品情况,确定就其中201430432145.X、201220445242.8、201120258536.5专利到长沙市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侵权的行政投诉。

一、第201120258536.5号专利
        201120258536.5专利请求保护混凝土湿喷机,鹏翔星通公司提出不侵权抗辩及现有技术抗辩,其不侵权抗辩理由为涉案产品不包含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空压机系统”,认为空压机系统为制造高压风的设备,而其提供的车载式湿喷机上不具有空压机制造设备,只有输送高压风的输送管和高压风接口,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为CN201763355U专利文献,该专利文献公开了其公司的车载式湿喷机的技术方案,晏晓庆律师在口审时敏锐的发现,鹏翔星通进行现有技术抗辩使用的CN201763355U专利文献明确记载了制造高压风的空气压缩机组,与其不侵权抗辩的理由自相矛盾,晏晓庆律师向合议组陈述意见,同时根据专利说明书第24段的记载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空压机系统”的功能进行了澄清,“空压机系统”的作用是为喷射提供高压风,制造和输送高压风均属于提供高压风的行为,而不是鹏翔星通公司陈述的单纯的制造高压风的功能。因此,输送高压风的输送管和高压风接口也是“空压机系统”,且为实现为喷射提供高压风的功能,必然会有空气压缩机组的配合才能完成系统的功能,因此鹏翔星通关于不包含空压机系统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最终长沙市知识产权局认定鹏翔星通不侵权抗辩及现有技术抗辩均不成立,认定涉案产品落入201120258536.5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二、第201220445242.8号专利
        201220445242.8专利请求保护一种混凝土喷射机的伸缩臂结构,其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1、一种混凝土喷射机的伸缩臂结构,包括固定节内设有第一伸缩节,在第一伸缩节内设有第二伸缩节,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节和第一、第二伸缩节的断面均为七边形,在所述七边形的上部为倒V支撑面,所述七边形下部为缺角的正V形支撑面,在所述第一伸缩节内还安装有组合油缸。
       鹏翔星通公司提出现有技术抗辩,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为“2888t.m铁路起重机吊臂金属结构研究”的硕士论文与CN1963239B专利文献的组合,其中该硕士论文中提及七边形截面形式,该专利文献中提及伸缩臂内安装组合油缸。
       晏晓庆律师向合议庭陈述了现有技术抗辩法条设立的法理来源于专利法22条的新颖性,而新颖性评判的标准是一个现有技术与专利的比对,不能将多件现有技术进行组合来进行新颖性评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也明确了这个单独比对的原则,且鹏翔星通提供的硕士论文仅在谈到臂架发展趋势时提及七边形,并没有对七边形如何设置在臂架上进行阐述,因此,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最终长沙市知识产权局采纳了思博达律师的意见,认定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涉案产品落入201220445242.8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三、第201430432145.X号专利
       201430432145.X外观专利保护的车载式湿喷机,其设计要点为长方体一排半卡车车头和装有喷射装置的车厢,车厢为前部封闭后部开放,前部箱体比后部高,车厢顶面伸出“厂”字形湿喷装置,湿喷装置越过箱体中部凸起的长方体至车尾的架子上,车尾有塑胶管和喷头。鹏翔星通公司进行了不侵权抗辩,理由包括:其一、涉案专利车顶有防护网,而涉案产品没有;其二、涉案专利泵管为与车厢体横向设置,而涉案产品泵管为斜向设置;其三、涉案专利车厢尾部设置了备胎,而涉案产品没有;第四、涉案产品车厢内装有绕线盘,而涉案专利没有。
       思博达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的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的原则,确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的相同点是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区别特征,即专利的设计要点,整体上构成近似,而不同点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异,从整体视觉效果来看,不具有实质性差异,属于近似的外观设计。
       最终长沙市知识产权局采纳了思博达律师的意见,认定鹏翔星通的产品侵犯201430432145.X外观专利权。

本案的启示
        思博达律师事务所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专家,在专利诉讼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在本案中,思博达律师合理运用了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解释,现有技术抗辩单独比对原则,以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对今后专利的侵权认定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