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长沙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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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4年06月24日

长发(2009)12号

 中小企业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基础,社会就业的主要渠道,财政增收的重要来源。为进一步推进社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湘政办发〔2008〕20号文件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着力推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服务

  1、支持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和闲置场地、厂房改造建设创业大厦、创业基地。经批准认定的创业基地的标准厂房报建费按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项目标准收取。小企业创业基地创办三年内所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及区(县、市)财政分别予以全额奖励,满三年后的五年内按留成部分的50%分别予以奖励;国土部门要优先安排市级创业基地建设用地,房产部门要及时为创业基地及入驻企业办理产权分割手续。

  2、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企业2年以上(含2年),可按其对中小高新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鼓励本地产业配套。支持中小企业与主机企业建立稳定的配套协作关系。从2009年开始,工程机械、汽车、家电等我市重点产业集群的配套企业,当年配套额度比上年每增加500万元奖励3万元。

  4、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起三年内可以获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的50%的研发资助。

  5、推动产学研合作。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交流合作,共建技术合作平台。对中小企业与院校共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及共同申报获批的重点科研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6、支持技术创新服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科研院所、科技中介单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7、支持企业创新研发。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8、鼓励企业技术改造。企业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所需进口设备,经报批免征关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着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9、大力发展地方金融组织。支持长沙银行上市融资,扩充资本规模;积极探索建立民营股份制银行,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及村镇银行等金融组织,切实拓展中小企业信贷融资渠道。

  10、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各金融机构要努力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的创新性金融产品,积极开展以知识产权、应收帐款、原材料及产成品仓单等作为低(质)押物的融资业务,支持企业在有利时机开展并购重组或采购大宗原材料等。各重点园区(创业基地)可充分发挥在土地、厂房处置方面的优势,以承诺回购土地、厂房的方式为企业取得银行贷款提供支持;各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应配合配套企业以应付账款为银行提供质押,支持配套企业获得“产业链融资”;工商、公安、公证等部门要主动提供优质优惠服务,开展股权、知识产权、动产、债权的抵(质)押登记业务,扩大企业抵(质)押资产范围;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纳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范围和他项权利受益人范围,同银行类金融机构一样予以办理登记手续。

  11、建立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将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根据信贷利率及创新类金融产品比重,按当年小企业新增贷款总额给予金融机构1‰到3‰的信贷风险补贴,并提取一定比例奖励金融机构负责人。

  12、扶持信用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当年一年期累计担保额给予1%-1.5%的补贴,其中为工业企业担保补贴1.5%,为其他企业担保补贴1%。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报批后免征营业税,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所纳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及所在区(县、市)财政分别给予全额奖励。

  13、切实降低融资成本。从2009年开始,市财政每年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在市财政建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补贴机制的前提下,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将利率上浮幅度和担保费率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逐步降低企业实际融资成本。

  14、支持发行集合债券。积极支持在重点园区或重点产业筛选部分优秀中小企业捆绑发行集合债券。

  15、激励股权融资。积极培育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引进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对在我市设立的各类基金的引进或发起人,按实际募集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对投资我市中小企业的基金经理,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予以奖励。

  16、支持企业上市融资。积极帮助拟上市企业办理改制变更、产权登记手续及确认文件,对于企业上市过程中补交的各种税款,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及所在区(县、市)财政分别全额奖励给企业。经省证监局验收并向国家证监会递交申请的拟上市企业,按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分别预借200万元、100万元作前期经费。企业上市成功募集资金后,预借资金在三个月内全额归还,因客观原因上市未成功的企业可申请核销专项资金,经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市金融证券办审定后予以核销,主动退出上市程序的企业,应在退出上市程序后的3个月内一次性归还专项资金。

  三、着力完善中小企业社会服务

  17、构建社会服务体系。按照“整合资源、政策引导、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总体原则,以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核心机构,整合社会服务机构,构建和完善创业辅导、融资担保、人才培训、技术创新、信息服务、市场开拓、管理咨询、法律援助八大服务平台。引导社会中介机构不断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的服务产品,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产品的性价比。

  18、培育核心服务机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是各级服务体系的核心,在自身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同时,组织专业性服务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各项服务。各区、县(市)、工业园区、街镇要抓好本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尽快建立并完善其功能。

  19、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完善现有生物医药、花炮、软件、电池材料等技术服务平台基础上,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建设工程机械、汽车零部件研发设计检测以及食品检测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并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覆盖面。

  20、扶持社会服务机构。对各类公益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根据服务绩效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各类专业性服务平台的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对政府部门委托服务机构开展的指定服务提供相应的补贴;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服务于中小工业企业的重大科研课题给予一定奖励,引导服务机构的发展。

  21、规范引导社会服务机构。对管理规范、效果突出、社会贡献大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授予“市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称号,并在媒体上公布,提高其知名度。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加强对服务体系建设的规划和引导,加强诚信教育,及时查处欺诈和乱收费行为,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规范发展。

  四、着力强化政务服务

  22、建立中小企业协调机构。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设立“长沙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归口市经委管理,具体实施中小企业的发展规划及引导政策的制定,服务体系、服务平台的建设,指导各类中小企业的孵化与培育。同时建立市直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及要素资源。

  23、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09年起,市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起始额度为2亿元,以后逐年适当增长,主要用于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信贷风险补偿、担保机构补贴、上市风险补贴、股权融资奖励、产业配套奖励、服务体系建设补助、成长型中小企业扶持等。

  24、建立对口联系及挂职帮扶制度。相关市级领导和市直部门分别联系一个区、县(市)或园区,及时协调解决所联系区域的中小企业发展困难。在市直机关中选拔优秀年青干部到部分中小企业挂职锻炼或对口帮扶,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25、加强资源要素保障。相关部门要切实解决生产要素供应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建立预警机制,加强运行监测,努力保障中小企业的煤、电、油、运等资源要素。

  26、帮助企业开拓市场。进一步优化外向型经济发展环境,改进服务,规避风险,鼓励企业积极“走出去”,支持有条件、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境外重要资源的合作开发。支持我市企业在境外投资,创办生产加工企业、资源开发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和营销网络。用足用好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和其他优惠鼓励政策。积极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国际性展览展销活动,对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或项目在商贸发展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政府采购要定期发布信息,将本地相关中小企业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优先购买本地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27、规范检查检测。除安全、环保等重大问题外,上下级部门不得重复对同一企业进行检查,同级部门不得就同一事项分别进行检查。检查中涉及扣押、封库、封帐、罚款等重大处理事项的,须同时报同级优化办备案。相关部门不得对企业的产品、环境、服务等项目进行多头重复检测,除企业委托检测项目外,一律不能向企业收取检测费。

本意见适应于工业、农业、商贸、生产性服务业的中小企业,其它行业中小企业参照执行。对应条款的实施办法由市直相关部门抓紧另行制定。各区(县、市)、市直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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