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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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年0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推进产业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9〕3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设立专项资金的目的是通过引导和支持军民融合产业领域的科研开发、科研成果产业化、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和人才培养,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军民融合创新体系,推动我省国防科技工业快速健康发展,助推我省“四化两型”建设。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鼓励创新、促进融合、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特别是对“军转民、民参军”和军援军贸产业化等重大产业和科技创新项目给予重点倾斜,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同一年度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采用股权投资方式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经脱密处理后按规定实行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七条 支持范围:

(一)军民两用核工业、航空、航天、兵器、船舶、军工电子、民爆器材等领域的科研开发、科研成果产业化、技术改造、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应用示范等项目;

(二)国家、省级军民结合产业示范基地的园区平台建设项目;

(三)国家、省级国防科技(学科)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基础平台的军民两用和军民双向转移科研项目;

(四)军民两用实训基地、特色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项目;

(五)对获得省国防科技进步奖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适当给予支持;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入军工行业统计范围的下列情形之一者:

1、具有或部分具有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承研承制资格证的单位或企业;

2、由军工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单位或企业;

3、承担军工协作配套科研生产任务(以协作双方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为依据)的单位或企业。

(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三年内没有发生财务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

(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领导班子得力,并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四)按时向财政、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信息和经济运行信息,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国家战略,以及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规划;

(二)符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原则,既能确保军工能力建设,满足军品“高、精、尖”的要求,又能推动民用产品上档次;

(三)拥有可靠的技术来源、投资来源和成熟的项目实施方案,无知识产权纠纷;

(四)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军事效益。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查

第十条 每年7月底前,省经信委(省国防科工局)会同省财政厅下发次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通知将在省经信委(省国防科工局)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同时公开。

第十一条 中央在湘企业(单位)项目由在湘一级单位直接向省经信委(省国防科工局)、省财政厅申报。

省属单位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行文报省经信委(省国防科工局)、省财政厅。

市级项目由市州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州财政局组织申报,市州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国防科工局)、省财政厅。

省直管县市项目,由县市经信部门会同县市财政局组织申报。县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国防科工局)、省财政厅。

项目申报除上报纸质文件之外,还需按申报指南要求经脱密处理后进行网上申报。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项目推荐上报单位在初审时负责把关。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及项目实施方案;

(二)湖南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格式详见附件);

(三)企业近一年度纳税凭证以及经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一年度审计报告(非盈利性组织和新办企业投资项目除外);

(四)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五)军工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等与军工行业有关的资质证明,以及承担军工协作配套科研生产任务的相关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六)项目有关核准、备案文件或批文(科研项目除外);

(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部门贷款合同及付息凭据复印件等材料;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省经信委(省国防科工局)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资料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要求进行了网上申报。

(三)程序审查:申报项目是否按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十四条 对初步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经信委(省国防科工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省经信委(省国防科工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于每年11月底前确定资金支持项目和安排方案,并将拟支持项目经脱密处理后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获得省国防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按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获奖等次分别给予奖补,其中三等奖1万元、二等奖2万元、一等奖3万元。奖补资金不能奖励个人,只能统筹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 资金下达及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省国防科工局)对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按照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下达专项资金,除涉密部分外,将资金安排情况在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省国防科工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同时公开。每年11月底前,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预计数相应下达市县并编入预算。除据实结算等特殊事项外,专项资金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

第十七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财政部门会同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意见,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省国防科工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同时公开。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16年至2018年,到期自动终止。如需延续,经绩效评估后,按新设专项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湖南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12〕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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