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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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4年06月24日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推进中小企业融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长发〔2009〕12号)文件及长府阅〔2011〕128号《关于中小企业窗口服务平台及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特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1、建设长沙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窗口平台),同步组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联盟和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集聚优质融资服务资源,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综合性的专业化服务,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提升融资能力,降低融资交易成本。

    2、设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项资金。2012年专项资金额度4000万元,根据金融服务中心服务绩效和规模逐年增加。

    3、对金融服务中心运营前三年给予财政补助,由市工信委牵头对金融服务中心运营单位建立目标考核体系,根据收费时限及目标完成情况给予补助。第一年为全公益性服务,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财政补助,第二年至第三年每年给予不超过120万元财政补助,第四年起实现市场化运营,不再给予财政补助。

    4、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逐年扩大信用促进会规模,在“十二五”期间每年由市工信委组织筛选100户以上企业,选择专业评级机构开展信用评级,评级经费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项资金中列支。

    5、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及网上交易系统,建立信用风险防范、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体系。市国土、房产、税务、公安、工商、金融等部门要配合提供有关企业信用信息,逐年完善信用数据库及网上交易系统功能。信用数据库及网上交易系统运营及数据采集费用根据服务绩效予以补贴,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项资金中列支。

    6、2012年起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项资金中设立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1000万元,根据专项资金规模再逐年增加。金融服务联盟中的金融机构为信用促进会中的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如发生风险,对其实际损失占信用贷款总额比例低于2%的部分给予风险补偿,年度补偿总额不超过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规模额度。

    7、2012年起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项资金中设立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1000万元,根据专项资金规模再逐年增加。金融服务联盟中的担保机构为信用促进会中的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如发生风险,按实际损失的30%给予风险补偿,年度补偿总额不超过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规模额度。

    8、将每年度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节余资金用于信用促进会成员企业的贷款贴息,根据信用促进会成员企业每年在金融服务联盟中的金融机构发生的贷款额度,给予信用促进会成员企业不超过实际贷款额度1%的贴息补助。

    9、金融服务联盟中的金融服务机构组织信用促进会中的企业开展集合债、集合票据、集合信托计划、集合项目贷款等专项融资工作,发行成功的,给予发行主体不超过融资总额1%的贴息补助。

    10、鼓励金融服务联盟中的投资机构对信用促进会中的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具体奖励措施及实施办法见长政办发〔2011〕29号文件《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11、每年度组织信用促进会的成员企业对金融服务联盟成员机构开展评选活动,按服务机构类型分类选出“最佳金融服务奖”,获奖机构比例控制在三分之一左右,奖金总额为每年300万元。

    12、国家、省、市各类中小企业项目资金申报原则上在信用促进会会员企业中进行选择,支持信用状况好的会员企业优先申报。

    13、保障信用促进会会员企业的资金链安全,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现有应急互助专项资金运作机制,适时扩充应急互助专项资金规模。

(本意见部分条款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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